
2023年7月22日
尹某与史某某相识成为微信好友
史某某向尹某发送平台网址
并劝说尹某投资
几天之内
尹某通过支付宝、微信、银行转账的方式
累计向史某某及其指定的个人账户
总计转账人民币336906.17元
用于购买泰达币(USDT)
随后,尹某在平台注册了账户
用于查询泰达币(USDT)交易情况
不久后
尹某发现其在平台投资款被冻结
无法及时取出,故诉至法院
史某某辩称
尹某系主动投资
账户系其自行注册
史某某仅帮助尹某
从其他人手中购买泰达币(USDT)
不是委托投资
现平台所在公司被公安机关封锁
史某某作为受害人也在等待兑现
法院判决:
温江法院经审理认为,从原被告聊天记录证据及史某某当庭陈述看,尹某知晓双方的合同关系涉及买卖“USDT”并注册有账号,可以自己查阅。
尹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,在进行投资理财行为时应当审慎审查交易对象及交易平台信息,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。即便史某某宣传案涉投资收益高、无风险,尹某轻信且应当知晓并非正规外汇金融交易,具有明显过错。
原被告涉及交易的“泰达币(USDT)”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,不具有法偿性等货币属性,不能流通使用,该交易行为本质上系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行为,扰乱金融市场秩序,损害公共利益,该行为系无效,产生的风险、引发的损失,应当由参与人自行承担。
宣判后,原被告均服判息诉,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